根据王书奴的《中国娼妓史》论述,传统社会中娼妓大多数来自同一阶层——女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婢阶层。
传统社会中,奴婢的社会地位并不比娼妓高。褚赣生在《中国奴婢史》中说,奴婢,尤其女奴,想要解除主仆关系十分困难,《汉书》中有“钱十万准赎身”的说法,这笔巨额支出对女奴而言,是不可想象的。女奴赎身困难,在主人家中的地位也十分低下。
普通女性沦为娼妓,自然是十分悲惨的遭遇,但如果考虑到当时奴婢们的生活状况,似乎就没那么难以接受了。据《仙居县志》记载,女奴没有婚配的权利,“年三四十,犹不知正夫妇之伦”。即便可以结婚,结婚对象也是“听任主人分配”。而且现实情况往往比这还要残酷,即便到了清朝,虐待女奴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清稗类钞》对这类现象有详实记载。
相比较而言,教坊之中的女子生活要好于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奴婢,尽管娼妓中也存在大量凄惨的遭遇。身处教坊之中的女子,至少可以获得改变身份的可能,白居易在《琵琶行》中记载了一位“名列教坊第一名”的女子“老大嫁作商人妇”的故事,白居易以同情的笔调记述了这个故事,但与此同时,白居易却蓄养家奴,要求朋友的家妓为其殉情,显然在白居易看来,这些家妓(奴婢)只是玩物。
如《琵琶行》所描述的一样,娼妓中的知名者更容易获得改变生活的可能,乃至选择自己的丈夫,历史上最著名的秦淮八艳,可以看作是她们对自己的身份定位。
据《唐代社会史》记载,娼妓有机会提升自己在教坊中的排名,从而改善自身地位,从唐代开始,在小范围内就有遴选优秀娼妓作为花魁的习俗。获得花魁则意味着可以同士大夫交往,这对当时的普通女性而言都是十分困难的。尽管花魁数量极为有限,但这为仍未处于桎梏中的女性提供了改变身份的可能。
必须指出,传统社会中,不止奴婢,绝大多数女性都没有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她们被“如同商品一样出售出去”(据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从这个角度而言,娼妓至少获得了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尽管这种机会少得可怜,多数情况下还要借助男人的力量。这中可能也促使中国历史上出现一批著名妓女——李香君、杜十娘、傅彩云……她们也成为第一代试图自我解放的女性的榜样。
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财产权的缺失正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重要因素。白凯女士在《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一书中指出:“中国女性大多数是没有任何继承权的。”
1792年,早期女权主义者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女权辩护》中,对女性的财产权利应等同于男性进行了阐释,后世的女权主义者进一步论述,如果没有财产权,女性将不可避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成为依附于男性的附属品。
女性不得不依附于男性,这种状况在中国更为严重,中国女性几乎处于完全没有继承权的状况,没有权利,女性“被视作是社会的装饰品和婚姻交易中的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中国女性只是物品,根本不被当做人看,萧红在《呼兰河传》中描写的团圆媳妇儿,就遭遇了这种命运。
欧洲女性拥有财产继承权,其地位也因此远高于其他地方的女性,《欧洲中世纪妇女史》作者苏拉密斯·萨哈认为,欧洲妇女(尤其是贵族)相对东方拥有更好的地位,而这正是女权运动发生于欧洲,而非东方的重要原因。
在中国,只有极少数女性获得了拥有财产的权利,娼妓即包含在内。中国娼妓拥有的财产权十分有限,但对传统社会中的女性而言,这点财产权已显得弥足珍贵了。
拥有部分财产权,能够将女性从不得不依附于男性的境遇中解放出来,洛克在《政府论》中明确提出“只有财产独立,才有人身独立的可能性。”卞玉京即是代表之一,它之所以能够离开教坊,成为独立生活的道人,与她在职业生涯中积累的财富密不可分,同样,杜十娘能怒沉百宝箱,也得益于其职业生涯能积累如此多的财富。
成为娼妓,固然生活凄惨,但却存在改变命运的机会,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中记述,许多娼妓通过自己的职业生涯,为自己的养老和日后生活积累了财富。
娼妓所获得的财产权,也促进了其他妇女获取财产权,白凯在《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中说:“寡妇逐渐的获取了财产的继承权。”从历史上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财产权利的给予正是建立在认同女性有能力支配财产的基础上,这种认同必定大量来自这些在社会上孤苦谋生的女性。
传统社会中,中国女性一直被困在家庭之内,越来越内化,成为家庭的附属品。这种内化的过程是不断实现的,以婚姻为例,中国女性在唐以前可以和未婚夫接触,但后来这样的机会越来越少。在一个既没有希腊罗马型聚餐会,也没有欧洲后期经常举办舞会的社会中,女性逐渐被异化,其被作为附属品和家庭装饰品的程度越来越深。
波伏娃在形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时认定:“这种制度的唯一目的就是将女性限制在社会之外。”这种限制促进了男性在社会上占据绝对优势。女性在社会中陷入恶性循环——社会化越困难刺激女性被迫走向家庭,寻求成为家庭一份子,更多女性进入家庭进一步刺激女性从社会化过程脱离,这使社会更加不接受女性社会化,最终导致女性难以社会化。
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女性始终保持了高度社会化,根据社会要求不断进步,从而更好的介入社会,甚至最终影响社会风气。从历史来看,春秋时期就有齐国进女乐于鲁国,使得孔子离开鲁国。到了唐宋,梁红玉从军足以让人们感受到女性社会化的身份如何跨界影响其他领域。明清时期,总有娼妓救国的故事。晚清时期,娼妓有机会优先接触外国人和外国文化,使得娼妓在和国外接触的程度上远高于普通人——于是才有孽海花的故事。
这种由娼妓所带动的女性社会化,对民国初期的女性很有影响力。女性如何在社会上生活需要依赖前代女性的行为作为参照。民国初期的交际花,在和男性接触时需要接受西方礼仪,更要借鉴传统社会中抛头露面的女性的行为习惯。
明清才子佳人小说中对佳人的预设,特别是对佳人才华的设置,这不符合传统社会对女性的要求,更接近于这些娼妓所体现的特色。这就是所谓“女性社会化的双重影响”,一方面社会影响女性学习男性,另一方面则是男性会以社会化女性为准绳来要求其他女性,从而推动女性整体走向社会化。
传统社会中,对女性的束缚不断增加,娼妓的社会化无疑是一种另类,这避免了女性完全无法社会化的尴尬,形成了许多独有的中国式传统。
传统社会对女性道德的认识基于《礼记》中的“三从四德”,整个中国社会都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这种道德构建为每个人构筑了复杂的行为准则,违反就会受惩罚——被社会抛离。而被社会抛离,就无法分享社会资源和权力。(韦伯语)但是,娼妓的存在本身就是这个道德行为体系里的异己力量。
娼妓制度在儒教统治之下不断昌盛,士大夫一直是娼妓的顾客。历朝历代政府都多次重申不准官员前往妓馆,但效果欠佳。明朝多次严令官员不许狎妓,但钱谦益,冒辟疆等官员仍是秦淮河畔的常客,更娶回艳名远播的名妓回家。
这种异己力量的存在并未降低社会道德,而是对道德控制的反动,这是一种本能,因为“极端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本身,是一定会遭受到无视。”(马克思韦伯《支配的类型》)这种道德要求,必然性会转化成一种权力相争。而“道德的平均水平,反而会因为这种道德无人可以达到而降低到很低的水平。”(同上)这说明了,无论有没有这些妓女,中国社会的社会结构本身决定了,这种道德崩溃必然发生。
在所有道德崩溃的现象中,娼妓文化显然是最为文明的一种了。中国的娼妓文化强调技艺和才学,在很大程度上维持了较为低水准但绝不至于无底线的性道德。底层社会中大规模的强奸罪行也因为娼妓文化得到缓解。正如罗素在《婚姻与道德》之所言:“娼妓制度有保护良家妇女之作用。”
结束语:尽管娼妓为旧时代的女性带了部分益处,但必须指出,娼妓制度本身并非出于女性意愿,只是因为男性社会有所谓的“需要”才产生。反思娼妓文化,不能将女性作为打击对象,而应该反思谁让她们不得不从事这份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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