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如何保护著作权的?
来源:腾讯反思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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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fe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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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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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著作权保护不是天生就有,其版权保护始于明治维新。
历史在发展,期间就算有战争,以及日本国内的政治形态的不断变化,这个《著作权》一直没有变。这个法律也是为数不多,在美军占领日本以后保留下的法律之一。而且在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和约》中特地加入一条关于版权的内容,可见美国方面是对日本方面版权保护的认同。
三、日本的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形
战后的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原来在半个多世纪前制定的版权保护的法律原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这样日本政府在1970年重新制定新的《著作保护法》,并且还在特地追加了相关保护的具体内容《著作权管理事业法》。原则上说著作权是在创作时就归创作者所有,也就是著作权与著作人是统一的原则。但是这个著作权在日本还被细分为多项附属权利:复制权,上演权与演奏权,上映权,公共播放权,口述权,展示权,转让权,租借权,翻译权等等。
著作权中有明令不属于著作权的文献资料:
(1)事实报道;
(2)有明确规定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的文章:私人起草的宪法,法律以及条约,告示,训令以及判决书,法院通知等等;
(3)各种公共的文件,法律的翻译文件。
除了以上的不属于版权的文书,文件之外,还有一部分在行使著作权与附属权利的时候,还有一定的明确限制:
(1)在私人自己的使用前提下的,复制版权可以被允许。(如果明确宣布复制严禁的情况例外);
(2)在公共图书馆中的复制,是提供研究用,也可以被看作不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限制;
(3)在一定范围内引用被允许;
(4)非营利目的的上演也被允许(但是有限度);
(5)行政部门的情报公开原则下的使用,被允许。
四、总结:
日本著作权的管理非常严格,就是要体现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保护著作者的权益,使本国的文化能更加好的发展。从事实上说,那些对著作权保护好的国家,文化与社会的进步明显,而忽视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最后将会受其累,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发展,最后影响到政权的稳定。因此著作权的保护不是单纯地对著作者的保护,而是对文化,思想创作的尊重,也是顺应时代发展举措,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