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晞老师说到的摘抄问题,应该怎样去摘抄?从传统角度来说,只要在网络发行、传播信息,就应该取得别人授权。在微信上传播信息,咨询过别人方可发布。关于对图片的使用,我们事务所的公众号是我管理的,我不准他们到网上搜任何一张图片,万一被图片公司找到你多尴尬。
:我今天不是作为律师来讲自媒体、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而是作为新媒体的一个运营者来讲我们的观察和遇到的问题。大家会觉得很奇怪,一个天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天来谈新媒体?这是因为天同在法律圈里比较特殊,我们在专业上居于领先地位,且一直跟全国的律师界、实务界进行广泛交流,包括每个月举办天同开放日等,使我们跟全国法律人有非常深的联系。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媒体对我们的意义也尤为重要。
今年年初我们决定做微信公共帐号, 斟酌之下选择了“天同诉讼圈”这个名字,就是希望它不仅是天同的官方微信,更要成为爱好诉讼和爱好法律人群的共同的圈子。我们也始终让自己站在一个行业的高度上观察诉讼行业,不断地思考我们能为整个中国诉讼事业的发展提供什么,哪怕是点滴细微的推进作用。出乎意料的是,这个号运营两个多月,粉丝增长很快,现在快3万,还算不错。我想这跟我们的态度有很大关系,我们愿意花很大的精力挖掘真正内在的有价值的东西,分享给行业人。
我们也尝试了很多创新,比如“天同码”,是天同知识管理团队效仿英美法“钥匙码”,对诉讼案例梳理编辑出来的“纯干货”,我们通过诉讼圈平台每周推出,分享给同行朋友。天同所每天的“下午茶”时间会讨论法律疑难问题,我们将讨论、思考、研究的成果形成文章,通过“天同下午茶”栏目发送出去。此外还有“律政剧场”、“诉讼技艺比拼”等等各类型的原创栏目、互动栏目,形式都活跃新颖,挖掘了很多内容。但我们目前也并非纯原创,也会在一些报刊、网络渠道发现非常有价值的跟诉讼相关的内容,摘编整理给大家。
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遇到了一些困惑。法律人遵守规则的意识应该是最强的,但目前看来却不尽然。我们的文章出来后常常被转载,但主动来征得许可的却并不多,较有公德心的会注明出处,有的则掐头去尾,完全就变成他自己的了。有一个法律公号抄我们的内容抄得特别狠,从来都不注明出处注明作者,我有一次善意地在他们后台提醒了一下: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老品牌的运营者,应当要维护好自己的品格,尊重大家的权益。结果他回了我两个字:滚!滚!然后把我拉黑了。这真是很让人无语,不应是法律人所为。
我们自己很注意知识产权这个问题,内部有明确的指引规范。但也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并且缺乏经验,比如图片的使用,现在新媒体整体上都比较随意。有时为了适配手机阅读,需要对文章进行编辑修改,那么可以到什么样的程度,也需要拿捏。我们曾在《人民法院报》上发现一篇有趣的文章《法官的时间去哪儿了》,报纸上当然都是文字、数据,我们想到可以做图说。这是一种改编,从著作权上讲应当是要首先征得作者同意的,但文章上只有作者名,没有作者单位,打听了一下没有成功联系上,大家也知道移动媒体很讲究时效,匆忙之下就用了。图说的效果非常好,很多法官群体都读到了这篇文章,其中就包括这位原作者。她对我们说:“我怀着非常复杂的心情,一方面改编得很好,让更多的人看到了;另一方面我内心很纠结,作为法律人,你们在程序上有瑕疵。”我当然要诚恳地道歉。但通过这件事,我们建立了良好的联系,甚至还探讨了可以一起再研究什么题目,通过合作,通过新媒体的力量,让更多社会人士理解法律这个行业、理解法官。